从信托业内获悉,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下发文件,对信托公司进行风险提示。
文件称,根据近期监测发现,有企业以委托人身份与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将其应收账款等债权或其他权利作为信托资产,通过信托公司设立财产权信托。该委托人作为信托受益人违背与信托公司的合同约定,擅自将自身享有的信托受益权“拆分”转让至多个自然人,并获得自然人资金以实现“融资”目的。此类行为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对信托公司的信用及声誉造成负面影响。
新华财经注意到,今年3月20日,原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及,信托公司开展资产服务信托,原则上不得发放贷款,也不得通过财产权信托受益权拆分转让等方式为委托人融资需求募集资金,避免服务信托变相成为不合规融资通道等等。
一位头部信托公司业务负责人向新华财经表示,该文件内容主要是提示不允许把信托变相拆分卖给“散户”。
根据本次文件内容,要求信托公司按照审慎经营原则,一是加强对委托人及其标的债权或其他权利的事前尽职调查,严格审查标的债权债务人资质及债权真实性等要素,充分了解标的债权或其他权利作为信托资产的合法性。二是建立健全委托人合作名单管理,动态收集分析委托人融资活动等信息,对一定期间内高频次、大规模实施以应收账款债权等为信托财产的委托人加强跟踪管理,防范利用设立财产权信托从事不当活动。三是在信托合同中明确设定约束条款,要求委托人不得实施拆分受益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触发违约情形行为应约定终止合作和其他维护信托公司合法权利内容。
同时,要求信托公司按照审慎经营原则,一是加强对委托人及其标的债权或其他权利的事前尽职调查,严格审查标的债权债务人资质及债权真实性等要素,充分了解标的债权或其他权利作为信托资产的合法性。二是建立健全委托人合作名单管理,动态收集分析委托人融资活动等信息,对一定期间内高频次、大规模实施以应收账款债权等为信托财产的委托人加强跟踪管理,防范利用设立财产权信托从事不当活动。三是在信托合同中明确设定约束条款,要求委托人不得实施拆分受益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触发违约情形行为应约定终止合作和其他维护信托公司合法权利内容。
在项目成立后,信托公司要持续跟踪了解委托人及其标的债权相关风险情况。发现委托人利用信托项目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委托人风险向公司传导,损害公司声誉和信用。
